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