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