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及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确定的各分项限额,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用材林的经济成熟年龄或者工艺成熟年龄进行短轮伐期采伐,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