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林业长远规划确定的林地面积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实加以保证。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林地的利用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按照土地总体规划,宜林地必须用于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