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宜林荒山、荒沙、荒沟、荒滩进行植树造林。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进行植树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并明确完成植树造林的任务和期限,使用权可以一定五十年不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植树造林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