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区及林木、野生动植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荒漠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可以代行本办法涉及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