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指定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三)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