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