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节能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