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参照国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