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其驾驶证核准准驾机型不符的农牧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牧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
(六)不得违章载人。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农牧业机械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牧业机械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驾驶农牧业机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