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已经登记的农牧业机械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机车识别代号;

(二)擅自改变已经登记的农牧业机械的结构、构造、传动比或者特征;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四)使用其他农牧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过期、失效的农牧业机械牌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