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未领取牌证,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申领临时牌证。

未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动力机械由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其安全使用和安全运行技术状态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