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农牧民、农牧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农牧业机械所有者可以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农牧业机械作业有偿服务。开展农牧业机械作业有偿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并签订作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