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