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