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为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