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四条有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