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火山、温泉等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