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