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