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