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