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