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