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二)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的;
(三)违反机动车载物或者载人规定的;
(四)机动车行经积水路面、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八)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人或者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十)驾驶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设备的机动车的;
(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没有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