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在车况良好、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慢行、停驶,阻碍后车通行的;

(三)在机动车上粘贴、喷涂文字、图案,影响机动车特征及号牌识别的;

(四)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使用安全座椅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