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路边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内行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行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