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中型公共设施以及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