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