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