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