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