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