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