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