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