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