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为封山育林划拨的专项资金和收缴的林地林木补偿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