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封山育林作业设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封山育林管理区的封育期内,为保护、培育林木生长需要采挖树木的,必须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