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农用机动车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