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