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