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