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九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数量、布局等内容。设立(包括新建、迁建,下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