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