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的范围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