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