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油气田、油气产品、油气生产设施和物资的治安保卫,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油气生产设施包括输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