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十倍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