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或者公共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四)郁闭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